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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非土地所有權人承租私有農(林)地申請獎勵輔導造林,其承租期限未達20年,是否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8/01/23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81601770號

一、復貴府98年1月19日府農育字第0980019645號函。

二、有關貴府函詢對象,尚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對象,惟申請之區位仍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並經貴府執行現勘後,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始核准之;惟鑑於獎勵造林期限長達20年,為避免嗣後衍生糾紛,仍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件為妥。是以,仍請貴府詳為查明事實後,依據前述原則本於權責辦理。

正本: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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