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局98年6月26日水保監字第0981850371號函。 二、本局主管之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有關林農溢領造林獎勵金得否分期繳回之疑義,現行處理原則係依據本局94年12月 2日召開之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查核暨期末檢討會議討論事項案由二之決議一之原則辦理,並請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切實錄案追蹤,俟應繳回造林獎勵金全數繳回本局後,始得辦理後續解除列管事宜。上開原則如下: (一)經各執行機關查核後,屬未造林或毀損造林地須追賠獎勵金之案件,應一次繳回,避免後續追繳不易。 (二)造林地經實測後,請領獎勵金之面積大於實際造林面積者,此屬溢領案件,考量林農尚須每年撫育造林地以請領獎勵金,類似案件,應可同意由當年度須核發撫育獎勵金中抵扣。 (三)有關追繳部分原則上應由林農切結:同意由當年度須核發撫育獎勵金中逐年抵扣,若抵扣完畢時則以一次繳回方式辦理。 (四)若林農共有2、3筆造林地,其中一筆不符獎勵條件時,由其他筆獎勵金抵扣。 三、鑑於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係屬 貴局主管,倘貴局查有林農溢領造林獎勵金之情事,茲因事涉貴管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之相關規定,惠請 貴局逕予卓處。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