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8年2月10日府農林字第09800277460號函。 二、有關旨揭疑義,本局已於97年11月26日以林造字第0971660647號函復貴府,針對貴府核准有案之全民造林計畫造林地,須依林業主管機關指導,從事造林工作,本不應於林地中另從事農作行為。 三、經查本案檢附陳情書影本,陳情人稱造林地內之檳榔已無從事農作行為,故本案究得否存留抑或須剷除?仍請貴府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本於權責,詳為查明事實卓處。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