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8年3月24日府農林字第0980047286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六條規定略以:經受理機關彙整轉請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今本案據報申請土地坐落貴縣玉里鎮觀音山段○○○○-○地號,土地編定為森林區林業用地,既經貴府現勘該土地為天然原始林 相完整,顯不符該辦法之規定,貴府應依權責對本案作成不同意之行政處分。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