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調查站99年10月8日調勵肅字第09967015520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8點第2款及第5款規定:「國有林、公有林、實驗林等租地或合作造 林,前六年依第7點第1項規定發給新植撫育費;第7年至第20年,造林管理費減半發給。…前依臺灣省獎勵私人造林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及獎勵農地造林要點,獎勵造林者,自86年度起依第7點規定發給。」故原獎勵農地造林計畫轉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之國有出租土地,受理單位或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審核申請案件時,經查核土地 有關證件無誤後,方可核准申請人參加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 三、又租地造林地於獎勵期間,基於租約本為存續之前提,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據本要點第6點執行造林成果檢測,俟符合標準者,據以發放造林獎勵金;且租地造林地契約尚有定期及不定期契約之性質,故存續與否仍須視事實認定之。 四、隨文檢附「獎勵農地造林要點」及「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影本1份供參。 正本:法務部調查局○○縣調查站 副本:本局造林生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