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99年11月17日水保監字第0991831753號函暨依據屏東縣政府99年11月9日屏府原產字第0990274814號函辦理。 二、本案屏東縣政府函詢林農於林下栽植森林副產物山蘇,是否符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乙節,茲因係屬山坡 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案件,為 貴局主管業務,依據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之權責分工,有關法規疑義問題解析應由 貴局主政,本局未便擅專。 三、有關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之獎勵造林地得否種植山蘇乙節,鑑於栽植之經營行為將破壞林地原有植被,對於森林生態系之生物多樣性仍有影響,又因農民關心山蘇收成,對於林木將疏於照顧,恐影響林木正常生長、降低林木品質及成活率,故於法令未允許前提下,並不同意栽植山蘇。 四、此外,林地內種植山蘇亦尚須認定是否屬超限利用行為,此為水土保持法相關法令範疇,準此,本案仍宜由 貴局自行卓處。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副本:屏東縣政府、本局造林生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