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復貴府94年10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43033762號函。 二、 前揭94年度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期中檢討會議(會議紀錄以94年10月11日林造字第0941741155號函諒達),業已討論決議:原參與農地造林者,如欲中途放棄造林,原計畫期程 6年已領之獎勵金不予追回,不足額領取者,亦不抵扣,僅追賠參與全民造林計畫之獎勵金在案。仍請貴府依據該會議紀錄辦理。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