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9年3月8日府原產字第0990060783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獎勵期限為20年,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有關貴府已核准本計畫案件,倘無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之情事,自應逐年經貴府檢測合格後續發造林獎勵金;至行政機關之整併,係屬機關內部行政業務,仍請貴府應注意業務移交事項,以兼顧林農權益。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