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11月21日府農林字第1000507944號函。 二、茲就貴府所提建議事項,本局說明如后: (一)有關將養殖用地納入平地造林計畫1節,經查農委會已於 100年3月17日邀集專家學者、內政部及相關縣市政府召開跨部會會議共同研商,經與會代表討論決議,請內政部協助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養殖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增列林業使用。 (二)復查內政部已於100年5月13日召開『研商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規定會議』,並已通過將養殖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三)林業使用」及其許可使用細目「造林、苗圃」,惟至今修正內容尚未完成法制程序,為期適法,本局將配合農委會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後,即提報修正「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增列養殖用地為平地造林計畫之獎勵適用範圍。 (三)至於造林之土地內有關其他設施或農雜作物1節,係指與造林工作扞格者,應非屬核准獎勵造林範圍,故有關貴府所提房舍、畜禽舍、工寮、墳墓或其他非林業經營管理之必要設施,自非屬核准獎勵造林範圍,於核准時應予扣除,以符行政程序。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本局造林生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