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8年6月9日屏府農林字第0980129846號函。 二、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理由書可資參照。 三、貴府所稱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辦理,因無法源依據而行政訴訟敗訴之情形為何?惠請貴府提供具體個案供本會林務局研議。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