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處98年7月3日屏作字第0986230916號函。 二、有關旨揭一案,本局前以98年6月16日林造字第0981740958號函請貴處協助釐清相關疑義,據貴處表示現場全部為砍伐跡地,地上全為萌芽之竹林及次生林之天然下種苗。因本案需現場認定是否有造林之必要,叉農委會業以98年3月23日農授林務字第0981740455號函授權貴處辦理申請案件之現場勘查及核准等業務,倘扣除現存竹木面積後仍能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相關規定,惠請貴處逕依該辦法辦理。 三、另因貴處本(98)年度並未提送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新植造林案,倘貴處核准旨揭申請案後,請提送追加計畫至本局憑辦。 正本: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