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8年8月20日屏府農林字第0980190317號函。 二、有關貴府詢問旨揭要點及辦法能否視同有相同法律效力乙節,本會前以98年6月3日農授林務字第0980117583號函復有案,不再贅述。至是否將「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納入「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予以規範,因事涉兩者不同規定之銜接,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及造成行政機關執行困擾,尚待本局研議。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