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9年2月1日府農森字第0980190675號函。 二、有關貴府建議事項,將會忽略實際造林木林齡。此外,均由第2年發給造林獎勵金,除與現況明顯不符外,也涉及追溯發給獎勵金情形。一般立法以不溯及既往及公平正義為原則,如要溯及由第2年發給造林獎勵金於法無據。 三、本案造林獎勵金之發放方式,仍請依照實際造林木林齡向後發給造林獎勵金。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