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按鈕
:::
:::

有關貴府建議民國94年至97年間已實施造林且未申領造林獎勵金者,經受理核准後一律由造林年度第2年發給案,復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9/02/05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90107806號

一、復 貴府99年2月1日府農森字第0980190675號函。

二、有關貴府建議事項,將會忽略實際造林木林齡。此外,均由第2年發給造林獎勵金,除與現況明顯不符外,也涉及追溯發給獎勵金情形。一般立法以不溯及既往及公平正義為原則,如要溯及由第2年發給造林獎勵金於法無據。

三、本案造林獎勵金之發放方式,仍請依照實際造林木林齡向後發給造林獎勵金。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名稱 格式
0990107806.pdf
格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