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8月10日高市府四維原民經字第1000087520號函。 二、超限利用之土地,應進行造林以排除農耕行為,俾符合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對於貴府建議將果樹類列入造林樹種,倘在維持農業經營目的下,並不利於水土保持,亦不符合前述相關法令規定,經研議後不宜納入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獎勵造林樹種。 正本: 高雄市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