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12月5日府原產字第1000495558號函。 二、按「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於山坡地範圍內之下列土地區位實施造林,其土地最小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者,得申請造林獎勵金:…」,當申請人以數筆毗鄰土地合併提出獎勵造林申請時,其實施造林之土地面積合計達0. 1公頃以上者,即符合前開條文規定。 三、副本抄送其他縣(市)政府及本局各林區管理處供參。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南投縣政府、本局各林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