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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建議復興鄉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將水蜜桃,甜柿、樹豆等深根性果樹,納入造林樹種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0/02/1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01740252號

一、復貴府100年1月26日府水保字第1000035847號函。

二、超限利用之土地,應進行造林以排除農耕行為,以符合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對於貴府所建議之水蜜桃,甜柿、樹豆等果樹類,倘在維持農業經營目的下,並不利於水土保持,經研議後不宜納入造林樹種。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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