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1年3月27日南市農森字第1010255360號函。 二、獎勵造林人將獎勵造林地部分賣予國營事業機構,應有取得土地及地上物之對價。考量造林木未能撫育成林至獎勵造林期滿之原因,似非屬政府依法徵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可歸責於造林人因素所致。本案涉及追賠造林獎勵金問題,仍請貴局逕依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