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0年6月19日府農保字第067989號函。 二、茲說明如下: (一)第3條已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開發利用行為,故不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案」。 (二)第7條與第5條所稱之「主管機關」相同,均為受理申請案之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至於主管機關內部各單位掌理事項,屬主管機關職權。 (三)本會所設置之造林基金專戶為「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造林基金041-056-60001-7帳號」。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