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2年1月23日府農林字第0920000917號函。 二、本案○○公司之申請,尚在「變更編定」階段,未達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各款,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之階段,可免繳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