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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2/06/18
發文字號:農林字第0920134438號 一、復 貴府92年6月10日北府農林字第0920377585號函。
二、茲說明如下:
(一)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後,其水土保持義務人須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回饋金。
(二) 水土保持義務人拖延不繳或拒繳回饋金,可循 貴府往例,移送強制執行(請參閱 貴府92年5月30日北府農林字第0920365996號函)。
(三) 回饋金應在限期內繳交,水土保持義務人實際上無開發利用山坡地,其已繳交之回饋金可以申請退還。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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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