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府92年11月18日府建三字第09224556000號函。 二、茲說明如下: (一)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5條規定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之開發面積計算,其中之開發面積係指開挖整地面積,不包括無開挖整地之法定空地。 三、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者,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