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3年2月23日北府農林字第0930089746號函。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與「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有關回饋金繳交之時機有不同規定,本會對於前項回饋金之繳交基準日如何認定乙節,以91年11月5日農林字第0910157180號及93年1月29日農林字第0930104775號函復貴府有案。 三、惟為期周延,本會近期將邀集北、高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就有關實務共同研商。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