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3年5月12日府農林字第0930114741號函。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係依據核定水土保持計畫中,實際開挖整地面積予以計收;本案所指申請增建或修建倉庫,若涉及開挖整地等新開發面積,仍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至申請栽植草皮或種植果樹是否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仍請依上開原則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