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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3/06/07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610768號

一、復貴府93年5月27日府農林字第0930129858號函。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乙節,「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2條及第3條已明定,即位於「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山坡地,並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各款,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均須繳交回饋金,與使用分區或是否申請雜項執照無關。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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