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3年5月27日府農林字第0930129858號函。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乙節,「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2條及第3條已明定,即位於「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山坡地,並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各款,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均須繳交回饋金,與使用分區或是否申請雜項執照無關。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