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部93年7月13日經授營字第09320290400號函。 二、○○公司為國家電業及電源開發需要,興辦之電力設施,既據貴部函告 係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供應全國工商及民生用電,為國家公共建 設且具公益性解釋,本會同意如主旨。 正本:經濟部 副本:桃園縣政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