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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093/04/13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0931806526號

一、復貴府93年3月23日府農林字第0930065976號函。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前條山坡地開發利用之申請人。但由政府機關興辦者不在此限。」,本案○○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非屬上開條文所稱「政府機關」,仍應依規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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