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3年3月23日府農林字第0930065976號函。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明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前條山坡地開發利用之申請人。但由政府機關興辦者不在此限。」,本案○○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非屬上開條文所稱「政府機關」,仍應依規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