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水土保持局100年6月16日水保監字第1001862007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據水土保持局以首揭號函表示,本案經初步判斷,已構成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第1項應辦理變更設計之情事;據此建議貴府審視個案情節後依規辦理。是以,惠請貴府先審視本案是否應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設計,再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水土保持完工前,其原計畫面積遇有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本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辦理回饋金核算事宜。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