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9年4月26日屏府農林字第0990095230號函。 二、對於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6點第2項,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數宗土地應相毗連之規定,其判斷依據,係由地籍圖上判釋。倘若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去除情況下,數宗土地能否毗連,因本案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惠請貴府逕依上述判斷方式卓處。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