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9年2月8日府農林字第0990016411號函。 二、為避免早期參與平地造林之林農,因造林木高度及樹冠幅範圍,影響鄰近農作物,倘經貴府現勘及評估後,造林區有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事實,本局同意貴府在造林區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指導林農運用適當造林技術加以改善,惟須符合核准造林面積之成活株數基準,且緩衝帶仍應依旨揭要點規定無其他設施或農、雜作物。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