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99年7月29日府農林字第0990127856號函辦理。 二、查「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3點但書規定,僅有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造林人無須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案○○○君將參與平地造林之土地自願無償借用光復鄉公所施作旨揭工程。雖為作公共設施用地,但似不符本要點第13點但書規定,造林人應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 四、鑑於獎勵造林期間為20年,為避免類此案件發生,貴府應函知各鄉鎮公所應優先使用未參加相關造林計畫之土地,而非將已完成造林地移作它用,以維貴縣造林成效。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