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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詢問參與平地造林計畫20年造林期滿後林木歸屬疑慮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0/12/28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01626759號

一、復貴府100年12月26日府農植字第1000538284號函。

二、平地造林計畫係屬20年之授益行政處分,鑑於獎勵年限20年屆滿後,行政法律關係已告終止,該造林地應不受「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拘束,造林地之林木係屬私有財產。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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