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12月26日府農植字第1000538284號函。 二、平地造林計畫係屬20年之授益行政處分,鑑於獎勵年限20年屆滿後,行政法律關係已告終止,該造林地應不受「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拘束,造林地之林木係屬私有財產。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