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8月23日府農林字第1000506034號函。 二、本案據報造林人將造林地內羅漢松施以鐵絲或塑膠繩等工具將林木塑型之方式與林業經營方式有別,惟該方式是否影響林木正常生長,請貴府就事實評估認定,並積極輔導造林人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