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7月12日府農育字第1000236275號函。 二、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應實測造林面積並據以核算造林直接給付。若經貴府確認地籍面積與實測造林面積相同,而以地籍面積核算造林直接給付時,該地籍面積經地政單位重測後,因原地籍圖面積計算誤謬致面積增加,則應以計算正確之面積核算造林直接給付,並對增加之面積部分予以補發。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