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公司100年9月15日民字(100)第100091501號函辦理。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交回饋金。是以,在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程序中,若有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事宜,應符合免繳交回饋金規定。貴公司詢問是否再重複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1節,不無疑義,建請貴公司先行釐明。 三、另,地主領回之抵價地,倘因申請建築需求而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除有本辦法第8條各款免繳交回饋金情況者,均應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核處回饋金。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