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0年8月25日嘉環森字第1000019919號函。 二、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係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得免繳交回饋金。本案興建費用雖經嘉義縣政府協調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援助,惟非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不符合該款規定。仍應繳納回饋金。 正本: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