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100年6月8日府農林字第1000097020號函。 二、經查「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適用之範圍,係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以外非屬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農牧用地,且為下列土地區位之一者: (一)一般農業區。 (二)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 (三)縣(市)政府規劃之特定農業區造林專區土地。 (四)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五)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 三、爰農民申請之土地,須符合前揭土地區位之一,方可申請參加平地造林。據貴府表示貴縣民眾持有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係不符前揭第1、3、5款規定;至於該土地是否符合前揭第2、4款之區位,請貴府依規審核後函復民眾。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