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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雲林縣古坑鄉屬中央認定偏遠地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者,得否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佈日期:101/03/22
  • 發文文號:農授林務字第1010713373號

一、復貴中心101年3月15日北極字第100031501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得免繳交回饋金。究其立法意旨,係避免重複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者,既未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自無法適用本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

正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副本: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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