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5月27日府農林字第1000090598號函。 二、本局推動獎勵造林計畫期滿20年後,地上林木所有權係屬造林人所有,造林人可自行處置。查平地景觀造林計畫係從91年度起推動,迄今未滿20年,貴府仍應善盡輔導之責,督促造林人妥善撫育造林木,以達成造林目標。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