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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府函詢貴縣鳳林鎮公所提議:「建請研議平地造林補助期滿20年後仍能繼續補助,以維農民之生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0/05/3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01611008號

一、復貴府100年5月27日府農林字第1000090598號函。

二、本局推動獎勵造林計畫期滿20年後,地上林木所有權係屬造林人所有,造林人可自行處置。查平地景觀造林計畫係從91年度起推動,迄今未滿20年,貴府仍應善盡輔導之責,督促造林人妥善撫育造林木,以達成造林目標。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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