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01年3月5日中市農林字第1010004871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副本抄送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本案倘經認定無水土保持法第12條適用而無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則無須核課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副本:臺中市政府農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