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4月18日府農林字第1000066344號函。 二、有關貴府來函所稱「矮林作業」,查育林作業項下並無是項方式,亦不符林業經營原則。次查,本案所附照片顯示,造林人之施作方式已嚴重影響造林木正常生長,貴府本應輔導造林人善加管理撫育造林木,以使林木保有正常之樹冠,維持林木之健壯樹勢及造林成效。 三、至本案是否涉及為毀林乙節,請貴府依據權責詳為查明事實逕依「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