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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府函詢平地造林計畫林農○○○、○○○君等2人因土地轉賣經追繳相關造林費用提出陳情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佈日期:100/03/11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1001604632號

一、復貴府100年3月2日屏府農林字第1000054334號函。

二、查「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14條第2項規定「土地繼受人依前項規定同意繼續參與造林後,有前點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返還造林地期間所有已領取之造林費用」,所以土地繼受人同意繼續造林後,若有涉及應返還造林費用情形,應返還自核准造林以來,造林期間已領取之造林費用。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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