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 貴府100年2月22日府農林字第1000029394號函辦理。 二、本案若係循合法程序伐除地上林木,而現場經執行機關現勘後,均能符合「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相關規定,似無駁回受理申請之理由。惟現場是否確實能受理造林,仍請貴府就個案事實認定,並依相關規定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