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9年12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90221054號函。 二、「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森林法第48條授權訂定,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發布,故本辦法造林地之管轄範圍亦受森林法第2條規定拘束;是以,針對國有財產局出租造林地,如欲申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其申請案尚須經出租機關同意造林及確認租約關係屬存續期間後,再由本局林區管理處依據上開規定受理及審核。此節,請貴府委婉向民眾說明,以期有助貴縣造林成效。 三、副本抄送本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檢送花蓮縣政府公文影本1 份,請錄案參辦。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