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1年2月17日府農林字第1010028120號函。 二、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10點第1項第4款規定:「造林區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應設置保留行距三公尺之緩衝帶」。本案既經貴府現勘審認造林地無影響鄰田生長之情事,故無須設置保留行距三公尺之緩衝帶。至核准造林面積應以貴府實測可造林面積予以計算。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