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9年12月13日屏府農林字第0990305760號函。 二、針對旨揭計畫以前年度檢測合格但未發放造林獎勵金之獎勵造林地,如經貴府確認行政程序既已完成,自可於行政程序完成當年度補發造林獎勵金。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