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1年4月3日府農林字第1010064347號函。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6月18日農林字第0920134438號函(影本如附)說明二、(三)函示水土保持義務人實際上無開發利用山坡地,其已繳交之回饋金可以申請退還。據貴府來文本案係於100年3月21日核發水土保持計畫完工證明書,理應已將相關開挖整地或水土保持設施等雜項工作物完成,貴府始核發水土保持計畫完工證明書。因此,本案能否符合前開函釋內容,仍請貴府逕依具體個案事實自行認定。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