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9年7月20日府農育字第0990121282號函。 二、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推動,有關申請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土地,其區位及程序須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本案貴府函詢造林人茲因本(99)年已先自行造林,可否向貴府申請參加乙節,仍請貴府詳為查明造林人是否因不諳規定所致,如經貴府查明該造林地之區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不可歸責造林人,則貴府可依本辦法規定經現場勘查後,輔導造林人參加本計畫,並妥適撫育造林木,以維貴縣造林成效。 三、惟嗣後仍請貴府通知貴轄各鄉鎮公所,加強宣導推廣,以顧及林農權益。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