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君致行政院秘書長未具日期陳情書辦理。 二、摘敘陳情書內容略以: (一) ○○○君及○○○君所有土地位於屏東縣鹽埔鄉鹽東段○○○及○○○地號,毗鄰合併申請平地造林,面積合計0.499091公頃。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98年6月30日屏府農字第0980153433號函覆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因面積合併未達0.5公頃,故不符合平地造林規定。 (三)茲因無償提供道路土地,以致於面積短少0.00091公頃。 三、茲因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申請造林直接給付之土地面積應為0.5公頃以上,就面積計算並無得以四捨五入方式為之,然為鼓勵民眾參與造林並達成政府政策目標,請貴府(公所)基於行政協助之立場,積極尋求○君及○君所有土地毗連之所有權人,詢問參與平地造林之意見,以聯名申請方式,達最低門檻毗連0.5公頃之限制 。 四、副本抄送陳情人 ,亦請本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 正本:屏東縣政府、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副本:本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