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8年6月15日府原經字第0980098468號函。 二、本案請依據本局95年5月18日林造字第0951740652號函(影本如附)「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辦理,請依停止獎勵造林條件檢附相關資料,並依程序報本局獎勵造林審核小組審查。經該小組審核結果,如得停止獎勵造林應填列「停止獎勵造林案件統計表」,如屬須繳回造林獎勵金者,經營機關須填列「繳回造林獎勵金統計表」,追回獎勵金後辦理停止造林,註銷相關書面資料。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